【讨论】临床试验(Clinical Trial)讨论互助

发布日期:2025-01-03 18:25    点击次数:78
几天来,大家的反应并不是很热烈,觉得题目的面有些窄,现已做更改,欢迎更多感兴趣的战友参与!郑筱萸签署第5号局令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2004年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郑筱萸签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该《规定》分总则、受试者的权益保障、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者、医疗机构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附则7章,共29条。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2004.02.05)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摘自: 中国医药报 2004-02-23   编者按:  作为我国第一个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的规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一出台就受到很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研制单位的关注。虽然《规定》的具体内容已在本报2月7日三版刊登,但读者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与以前的管理要求相比都有哪些改变,以及为什么要改变仍有一些疑问。为让广大读者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有一个更详细的了解,较快熟悉规定的新变化,本期特编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的解读,呈现变化之“ 台前幕后”。  监管形势呼唤《规定》出台  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出台以前,我国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要求并没有达到依法管理的程度。虽然在 1998年之前,原国家医药局也制订了《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临床试验要求》、《医疗器械临床验证暂行规定》等一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面的规定,然而,由于这些都是政府部门的要求,因此,不能作为监督管理的法定依据。按这些要求执 行监管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其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不能和国际要求接轨。  但是,随着医疗器械产品越来越广泛采用最现代的科学技术,进行安全性、有效性试验也越来越重要,如何保证临床试验的行为规范、合理?如何保证试验数据的真实、可靠?如何能得到国际认可?这些监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必须解决的问题使双方对一个较完备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都有着急切的期盼。  因此,2000年4月1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发布后,国家相关部门就将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规定纳入第一期的配套规章计划中,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办法和临床试验基地资格认定办法的制订终于被列入日程。但遗憾的是,两种分歧致使费时2年初步制订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办法》没有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务会通过。一是是否可以把临床试验管理办法和临床试验基地资格认定办法合并;二是对某一类具体医疗器械规定具体的临床试验承担单位、具体的病例数以及具体的时限是否合理。  由此可见,制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的办法不是件容易的事。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司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大量调研,并且走访了欧、美等一些先进地区。经过2003年一年的修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终于在2003年12月22日通过局务会审议并于2004年1月17 日正式发布。  《规定》涉及十大热点  经过“千锤百炼”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出台了,而且今年4月1日就要正式实施了。那么,这一《规定》具体内容到底有哪些新变化?为什么要这么制订?面对企业向《规定》提出的疑问,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给予了详细解答。  一、关于受试者的权益生产企业、医疗单位的代表认为,目前寻找受试者就很困难,如果再把试验的目的、风险这些情况告知受试者,受试者就更难寻找。鉴于保护受试者权益是国际的通行惯例,已有世界通行的《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讨论中大多数同志认为《规定》的基本内容应体现保护受试者的权益,确定的内容可以考虑一些基本和必要的,因此依据这一原则确定了《规定》第二章的内容。  二、关于《规定》的附件《规定》出台之前,执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时,没有临床试验的相应规定,试验方案的内容差异太大。讨论中许多代表也希望对试验方案、试验报告的格式进行统一规范。制订者采纳了这些意见,统一编制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2个附件的格式和基本内容。  三、关于临床试验的名称目前临床试验的名称较多,《条例》称“ 临床试用和临床验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其他配套规章总称为“临床试验”,我国相应的行业标准为“医疗器械临床调查”。新《规定》名称的采用主要考虑: (1)伦理道德问题;(2)我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转化的行业标准YY/T0287-1997《质量体系医疗器械GB /T19001—ISO9001 应用的专用要求》,将临床试验作为设计确认的内容,而不是设计验证的内容。最后制订者认为,还是与药品临床试验采用相同的称谓为宜,即“临床试验”。  四、关于临床试验持续时间和病例数通过进一步研究国外临床试验法规,制订者了解到:由于医疗器械包括各学科产品,门类繁多,性质复杂,需要做临床试验的又都是新产品,而最了解新产品情况的又是设计者本人,因此临床试验例数和试验持续时间一般都由企业和试验医疗单位共同研究确定。主管部门在审批产品之前,不了解产品,一般都不在法规中事先规定临床试验的持续时间和例数,而规定让企业和医疗单位根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制定临床方案,确定出具有统计学意义的临床试验病历数和试验持续时间,并说明理由。因此,《规定》主要是对临床试验如何开展,遵循哪些原则,必须制定出符合受试产品情况的临床方案(包括病历数和持续时间)等方面做出规定,而不硬性确定数字。  但考虑到中国国情,企业及相关单位的自律不够,市场环境也不够成熟,完全不规定试验持续时间和例数,临床监管有可能陷入混乱。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同时也借鉴国际上的成熟做法,我们再次研究制定了有关临床周期及例数的临床试验分项要素表,但不作为《规定》的正式条款,而以参考表的形式,在《规定》发布后,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发文形式下发。  五、关于临床试验方案将“临床试验方案”前提至第三章,第十条增加“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当制定试验方案” ;第十一条增加“临床试验方案......报伦理委员会认可后实施”;第十一条后新增第十二条“对于市场上尚未出现的第三类植入体内或借用中医理论制成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向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备案”;第十五条补充“ ( 八)每病种临床试验例数及其确定理由”及“(十四)各方职责”。这些修改强调实施者与负责临床的医疗机构共同制定临床试验方案,尤其是关于临床病例数及时限的规定应在确保临床试验能充分证明受试产品安全有效的前提下确定。  同时还将“临床试验单位”统一为“获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将“临床试验单位人员”统一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将“临床试验申请者”统一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者”。  六、关于临床试用的范围临床试用的范围改为:“市场上尚未出现过,安全性、有效性有待确认的医疗器械” ;临床验证的范围改为:“ 同类产品已上市,其安全性、有效性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医疗器械”,并增加了临床试用和临床验证的定义。而这一改动是基于对临床试验相关范围进行明确界定的考虑。同时,为突出“适应症、适用范围、禁忌症和注意事项”,《规定》还将其单列。  七、关于有不良反应器械的临床试验为尽可能全面监管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规定》确定新增第十三条:“ 已上市的同类医疗器械出现不良事件,或者疗效不明确的医疗器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制订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的规定。开展此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实施者、医疗机构及临床试验人员应当执行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的规定。”  八、关于临床验证的审批取消有关申请和审批的内容,将原申请者进行申请所需提供的文件作为“临床试验的前提条件”(本规定第六条) 予以规范。此项修改是在研究《行政许可法》中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后作出的慎重的、突破性的决定。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虽然是根据《条例》第九条,但对第九条的理解应结合《条例》第八条通盘考 虑。正是由于第八条中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通过临床验证”的规定,才引入第九条关于医疗器械临床验证的管理。因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规定不宜以独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出台,故将原来的有关审批的内容移出,在将来对《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修订中予以补充完善。  九、关于首次用于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临床验证  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受试产品为首次用于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该产品的动物试验报告;其它需要由动物试验确认产品对人体临床试验安全性的产品,也应当提交动物试验报告。”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是指经过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药品临床试验基地。”  十、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统计学意义《规定》中规定临床试验应具有统计学意义(本规定第十四条),但未规定具体的病例数、采用的统计方法等。由于医疗器械产品本身及产品适用范围的多样性,试验结果与具体产品的特性,以及产品与适应人群的相互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有密切的关系,临床试验的统计学意义不宜用统一的病例数、试验周期等加以约束,这就需要在特定产品的试验方案设计中,由专业人员对产品临床试验的统计学意义作出设计,并在临床试验报告的分析中对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  因此,在《规定》中,仅规定“临床试验应具有统计学意义”,未规定具体的病例数、试验周期等量化指标。实质上这一改变是对临床试验的一种细化,使申请者免去了不分产品类型的病例数、试验周期等统计。  新《规定》遵循新原则  《规定》内容的制订不是随意的,一些新改变更是经过严格缜密的调研的,而这些都体现了一个原则———以行政指导而不是以行政处罚来规范临床试验行为。  郝和平解释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是我国《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第一个行政规章,它取消了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因此,这个《规定》不仅仅是一个部门规章,更是一个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行政许可法》做支持的行政监管规定。它标志着我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进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并且是一个高层次的依法监管。  其次,这一《规定》最大限度保护了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权益,积极引导临床试验申请者和承担机构采用“受试者自愿”原则进行临床试验,体现了公平和尊重的原则。这也是我国第一次把受试者的权益以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  此外,《规定》改变了原来只调整临床试验申请者的做法,把临床试验的申请者、受试者和承担机构作为一个整体来平衡规定,从而保证了临床试验各项工作更加真实可靠。希望这里能成为有志于推动中国临床试验的同道们交流的天堂!lad将不定期与大家共享一些信息和感受!欢迎各位参与!我手里有CRA及CT的相关资料,有兴趣的战友可来信分享!Would you please give me one copy and thank you very mcuh!My e-mail address is : [email protected]! Thanks a [email protected]我想lad主任的目的是讨论、互助,如果需要进行个别交流,可以pm或者e-mail联系,请勿单纯的跟贴以e-mail索要文件。对,临床监查涉及内容很多,请大家就感兴趣的问题提出来,共同讨论!我的一些建议:1. Monitoring在SFDA的文件中都是称为监查,虽只是一字之差,最好还是按照官方的说法。2. 监查员工作的很大一部分是和医生打交道,协助医生进行临床试验,保证医生的试验质量。现实工作中,很多参与临床试验的医生对GCP不了解(但是药厂出于各种原因又不得不让他们参与),对监查工作不理解。甚至有的临床基地也未必合格。的优势在于提供了所有医药工作者平等交流的机会,所以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一优势,与相关的临床版块进行一些交流。3. 临床试验项目对于企业来说可能是敏感的机密,我们在交流的同时要注意避嫌。以上是我的初步想法,具体操作有待与各位进一步探讨。十分赞成意崔略商老师的建议,我的资料都是可以公开的,也有一些自己的感想,目的只是想能够对中国的临床试验监查有所贡献!是啊,是啊,临床监查是个比较新的东西,以前少有人做的,相关资料也比较少,我们大家的经验汇在一起就是国内首创了。我最近也要涉及一些相关的东西,希望能和大家交流。浅析临床研究中需要特别关注的几个问题审评四部 审评一组 王水强在药品注册过程中,不论是国内药品研发生产单位还是国外公司,均有许多申报品种需在国内进行临床研究,临床研究的成败直接关系到药品能否获准生产或进口上市的问题。在近几年的药品临床审评的具体实践中,发现许多拟进行的临床研究甚或已经完成的临床研究存在很多有时也是很大的问题,可能导致难以对药品的疗效、安全性进行评价,申报单位不但浪费了资源,而且影响了药品注册上市的进程。为尽可能避免可以避免的失误,促进我国药品研发事业的发展,现对临床研究中需要特别关注的几个问题阐述如下:1、研究目的必须明确、研究设计应符合要求在药品注册中,临床研究的目的主要是证明研制药品对特定适应症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安全性。在临床方案中,需明确研究目的,紧扣研究目的采用科学合理的研究设计,以便提供可信的、具有说服力的研究结果。在实际上工作中,常常会遇到研究目的不明确的情况,特别是与目的紧密相关的适应症问题。如某药品的适应症为室性心动过速(VT),VT是一种特定的严重心律失常,如心率过快和/或持续时间较长,就会引起血压降低、心脏功能不全,甚至会诱发室速、室颤而导致患者死亡。而心律失常则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包括各种早搏、心动过速和心动过缓。此时,如将研究目的定为“观察药物治疗心律失常的疗效、安全性”显然与其适应症不符。2、临床研究对象的选择必须与药品的适应症紧密结合在临床研究中,必须对药品的适应症进行分析,明确适应症的确切含义,并根据适应症的定位选择研究对象。例如,左西孟旦(Levosimendan)系肌丝钙离子增敏剂,具有正性肌力作用,在心脏收缩期与肌钙蛋白c结合,激活心肌纤维,使之对钙离子敏感,从而提高收缩力。左西孟旦注射液已在国外上市,其适应症为“心功能损害及组织血液灌注不足,用于急、慢性心功能不全,通常只用于传统治疗方法(如利尿药、ACE抑制剂及洋地黄甙)疗效不佳时的辅助治疗”。根据左西孟旦的适应症,在进行临床试验时不能仅仅按照“急、慢性心功能不全”选择病人,还必须考虑“传统治疗方法(如利尿药、ACE抑制剂及洋地黄甙)疗效不佳”这一条件。只有试验对象选择得当,才能对研究药品用于特定适应症的疗效、安全性进行评价。综上可见,试验对象是否合适对临床试验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予重视。3、临床研究中的用药方案必须充分考虑药品的临床地位、用法用量临床研究旨在观察某一药品按照方案用药对特定适应症的疗效、安全性等。在临床研究中,需根据药品的临床地位(治疗药物、预防药物、辅助治疗药物等)、推荐的用法用量等,制定科学、合理的用药方案,需注意考虑初始剂量、给药间隔、剂量调整、疗程等与疗效、安全性有关的问题,并需关注基础治疗、合并用药问题,通过临床研究为将来的临床用药提供依据。例如,A药在国外已上市多年,用法用量为“应个体化给药。在20~80mg的剂量范围内,疗效与剂量有关,用药4~8周才能发挥最大药效。常用初始剂量为每次40mg,每日一次,若疗效不满意可以4周的间隔加大剂量,最大剂量为每次80mg,每日一次”。根据A药的用法用量,临床研究最好选用剂量递增的用药方案,以4~8周的间隔进行剂量调整,通过研究,不但可对该药的总体疗效、安全性进行评价,尚可对其量-效关系进行评价。但是,如设计中仅以最低剂量进行研究,虽然安全性可能没有问题,却有可能因疗效不满意而影响注册。如以最高剂量进行研究,则可能存在安全性担忧。例如,在一项抗高血压药的动态血压研究中,对X药的降压幅度、降压作用持续时间进行了观察。根据说明书,X药用于治疗高血压的用法用量为“50~100mg,一日一次。服用100mg无效的患者可增加剂量或加用其它抗高血压药物如利尿剂、二氢吡啶类钙拮抗剂”。但是,在该药的动态血压研究中,给药方法为50mg每日一次,连续用药4周,并无调整剂量的过程。由于用药剂量较低,无法反映药物的确切降压疗效和维持时间。另外,如药品适应症为“xxx的辅助治疗”,临床研究中需明确基础治疗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加用试验药物,以观察其效果和安全性。4、应结合研究目、药物特性制定科学、合理的观察指标在临床研究中,需根据研究目的制定科学、合理的疗效指标,如抗高血压药物常以血压为替代疗效指标,以心、脑血管病的发病率/死亡率为终点疗效指标。应结合药物的药理、毒理特性,制定明确的安全性观察指标。对所有研究药物,均应观察症状、体征的变化,进行血、尿、便常规化验及血生化检查;对于可导致心电图QT间期延长的药物,必须定期进行心电图检查,密切注意QT间期的改变,并需注意监测血钾浓度;对于有肝脏毒性的药物,需监测血清转氨酶等的情况5、研究结果真实可信临床研究需严格执行GCP原则,保证研究结果的真实性。在研究报告中,需提供详细的信息资料,如说明入选病例数、各组病例的患病情况,说明病例脱落的原因,提供有关疗效、安全性的详细数据资料,注意图、表与文字的对应关系等。6、分析、结论在研究报告中,仅仅列出研究结果是远远不够的,需对研究结果进行分析、讨论,进而得出研究结论,对于一些反常的结果也应进行分析,分析其出现的原因及可能性,及其对研究结果的影响。与审评人员相比,实施临床研究的研究者更了解受试者的具体情况、影响试验的因素,他们对试验结果的客观分析对于药品审评是有所助益的。临床治疗与临床试验的区别。 试谈临床治疗与临床试验的区别.doc (31.0k)支持LAD主任一把!我也奉献一份资料: 抗癌药物临床研究指导原则.doc (106.0k)向大家推荐药物临床试验网的bbs有很多监查员的>中,北京的医院除了一些专科医院外,心血管都是基地专业。做临床试验,正是应了这句话,店大欺客,客大欺店。北京上海这些大城市的大医院,“opinion leader”多,参加的临床试验多,所以要价也高一些,与monitor的合作也差一些。坦率地说,就研究者对GCP和protocol的顺应程度,我认为一般情况是西部好于东部,名气小的科室好于名气大的科室,小医生好于老医生,研究生好于在职医生;当然前提是monitor在研究前和研究中对研究者的培训和监查要做好。据一些国外工作过的人讲,国外monitor也不好做,因为国外医生的地位太高,可能比国内的医生更难打交道。选研究中心是件很复杂的事情。结合我所接受过的学习和一些经验,我体会要综合考虑以下诸多方面:是否基地专业;主要研究者在本专业的名气和地位;可能入选的病例数;该科室进行的临床试验数;研究者的GCP试验经验;是否有专人负责临床试验;该科室以往同本公司的关系;市场部的意见;如果试验复杂的话,还可能要考虑仪器、设备、药房、辅助科室等等;还有一点在很多培训教材都没有提及,但是现实工作中有时也要考虑,就是医院离监查员的远近,因为这涉及经费预算,以及监查员的访视频率。从老板的角度出发,为了注册能够顺利完成以及日后的销售,有时哪怕明知某医生太忙或某医生怎样怎样,还是会要求选这家医院。有一次某跨国公司医学部的外籍总监讲课,我问他这时该怎么办,他说这种问题他也碰到过,没有什么好办法。崔略商老师不愧经验丰富,受益菲浅!其实崔兄的问题较好解决。以我自己多年的经验,你要把研究者划分成四类:1、 学术地位高,名气大,学霸,试验多,质量进度一般甚至差2、学术地位较高,名气尚可,试验一般多,质量较好 3、少壮派,正处于上升期,配合度好,热情高,质量可控4、纯市场需要知道田忌赛马的故事吗? 根据你们市场的目的,结合你临床试验的需要,做一个综合配比,然后选出一个最优方案。当然,不是这么简单就能选出好的PI的,还有很多因素,就不赘述了。发表一个事实。在印度,仿制的新药在上市前是不用做临床的。跟中国不同。他们只是在上市以后在使用过程中做一些临床应用记录,他们称之为post clinical trial,我是在去过印度后才知道的。不过他们的药厂的确很先进。而且质量标准很高。难怪能防止欧美的品种。不过他们的药想进中国的话就会有些难度的。因为临床资料不够,在中过申报注册的时候就会有麻烦。现在中国的监察员,不仅是要从方案设计,开会,联系,协调,还要做统计,申报资料,陪医生吃喝玩乐...........命苦啊!收入却很低微!!harry97战友,您说的好像和我了解的不太一样啊.您是说国内的CRO或医药公司的监查员吧!我了解外企的监查员基本都是月薪5000~8000,工作环境和心情都不错啊!南亚的临床试验情况! 南亚临床试验.pdf (71.41k)确实是一个好的论坛,支持谢谢崔兄的指点。各位同仁,前几药监局网上公布了临床试验单位的名单,没有名单的同仁,可以去下载。感谢xiaoxinxin战友提供信息!但是这个名单估计年底会有变化! >很高兴这个专题的开设,为我们这些在企业搞项目管理的人提供了很多学习的机会和视角。 中国的临床试验的问题确实多多,这一点我在实际工作中确有感触:一方面要考虑到公司的费用和进度,另一方面又要照顾到一些临床研究医生的情绪和想法,同时很有可能一不小心就绞进一些医院的门派之争。 很多临床基地医院还没有摆正自己与厂家的相互位置,单纯的以为是厂家在求着他们,而缺少一种学术的精神和互相合作和互惠互利、互相促进提高的态度,因而造成在中国的临床实验的一些不必要的难度和进度拖后。 更有甚者一些所谓的专家已经成为社会活动家了。 当然上述是我遇到的,并不一定大家都遇到,提醒大家遇到时心里有数,想好对策。 一家直言,代表本人。duhongming战友寥寥数言就把中国目前临床试验的情况描述得淋漓尽致!中国的现状不会长久,国家也正在逐步完善相关法规,尤其是临床试验基地的评审.随着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参与进来,相信在几年内,中国会成为亚洲甚至是世界一流的临床试验基地!临床试验的发展也会促进中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可以说是互相促进!希望各位从事临床试验的战友携手互助,为中国的临床试验,为中国的医疗事业,为中国的老百姓做出自己的贡献!在这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期,从事临床试验是功在千秋,利在当代的好事!新药的临床试验研究一、新药临床研究的重要性新药的临床研究十分重要。一方面新药药效的评价,因试验的动物不同有所差异;在动物身上的反应和在人体上的反应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在动物和人体上的毒性反应亦有所不同。Zbindin.G.将药物的副作用分成16大类。他作了一个统计,发现在般动力毒性试验能出现阳性反应的只有5类;在广大指标的毒性试验时出现阳性反应的有9类;在小范围的人体耐受试验时出现的只有3类;在较大范围的内的人体疗效试验时出现的有6类;在大范围人体临床试验时出现的有11类;而到市场销售时则几乎全部副作用都陆续出现。说明动物实验只能发现1/3-2/3的人体副作用。他还总结了77种药物、11115例病人的41种最常见的副作用,发现只有19种动物身上能出现,22种都不能出现。那些反映不出业的副作用有嗜睡、恶心、头昏、神经过敏、上腹不适、头痛、软弱、失眼、疲乏、耳鸣、胃灼热、皮疹、皮炎、忧郁、强壮感、眩晕、夜尿、腹胀、胃肠气胀、僵硬、迷糊、荨麻疹。而有时候,动物出现假阳性。可以说,一个新药的确定,最终还是需要依*人做试验。所以,临床试验必须更为慎重,防止严重毒副作用发生,也要防止生产无效甚至有害的药品。二、新药临床研究的一般要求新药申请临床研究在取得卫生部门同意的后,按批准的权限,在指定的医院进行。在临床前,新药研制单位要与指定的医院签订临床研究合同,免资提供药品(包括对照用药品),并承担临床研究所需的一切费用。非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所作的临床试验材料,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申请新药的临床研究资料。新药的临床研究,第一、二、三类新药进行临床试验;第四、五类新药进行临床验证。每种新药的临床研究,医院不得小于3个。新药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的病例数,一期临床可在10至30例之间;二期临床一般应不少于300例(其主要病种少于100例)。必需设对组其病例数根据专业和统计学要求而定。避孕药应不少于1000例,每例观察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经期。少见病种所需病例数视情况而定。临床验证一般应不少于100例。必需另设对照组,其病例数根据专业和统计学要求而定。三、西药新药的临床试验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西药的临床试验,一般分3期进行。(一)I期临床试验此期应根据需要与条件的可能逐渐予以要求。I期临床试验是在人体上进行新药研究的起始点。因此,必估须有经验的临床药理研究人员和有经验的临床医师根据临床药理研究的结果,进行周密的试验设计和观察。其目的是研究人对新药的耐受程度并通过研究提出新药安全有效的方案。受试者应选择正常成年人及少数适宜的病人,均以自愿为原则,男女量最好相等。怀孕妇女及儿童(除非儿科特殊需要)不作为受试者。对受试者应给予一定的报酬。临床医师必须自始至终对受试者的安全与健康负责,必须准备好应会意外的急救措施,对用药后出现的不良反应要给予有效的治疗,加外,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还对初试剂量的确定、给药途径、药代动力学研究、结果的观察和记录等作了具体的规定。(二)II期临床试验II期临床试验的目的是在有对照组的条件下详细考察新药的疗效、适应证和不良反应。试验设计也必须由有经验的临床药理研究人员和有经验的临床共同拟定周密细致的治疗试验计划,包括;病例选择标准、对照组的设置、各项检验指标、剂量与疗程、给药方法、疗效标准和统计处理方法等。II期临床试验可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第一阶段的延续,目的是在较大范围内对新药进行评价。要求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除增加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外,还应增加临床试验单位,使之少于3个。对此阶段的各项要求与第一阶段基本相似,但不同的是第一阶段尽量采用双盲法进行临床观察,而第二阶段一般不要求双盲法。临床病例的选择,一般应采用住院病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采用门诊病人,但必须满足设计中规定的各项要求,为了获得新药安全性的初步概念,对那些可能在临床长期使用的新药,在II期临床试验中,应积用药半年到一年的病例50至100例。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还对照组、剂量与疗程、药代动力学研究、结果的观察和记录、疗效判断等作了具体的规定。下面就对照组与疗效标准作些阐述。1.对照组设对照组的目的在于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由于各种因素干扰而造成的。即是排除一切非药物因素所造成的影响。有人提供出很多种因能够影响疾病的过程,同时,也有可能干扰或加重药物的.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病人的体差异。包括年龄、性别、种族、遗传特性、代谢类型等。②环境差异。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和营养因等。③对医务人员合作的差异。如是否定时服药,或甚至不服药医务人员的信心等。④疾病的差异。病期不同、病情轻重不同,有无并发症或加杂症等。⑤对安慰效应的差异。安慰剂的疗效通过大量观察,证明可达35%。有的报告甚至高害70%。B等发现,安慰剂可引起下列副作用:思睡50%;头痛25%;乏力18%;注意力涣散15%;恶心10%;入睡10%;口干9%;松弛感9%。即使如此,设置对照组仍是医学试验必不可少的条件。有人提出,严密的对照设计从道理上说应包括:①不同药的空白对照;②已知有效药的标准对照;③受试药物加已知有效药物的综合对照;④安慰剂对照。并提出:对照可分二种,若是空白对照,则可判断新药是否有效;若以老药(临床公认的有效药品或疗法)作为地照,则可分析新药的优越性以至是否直超国际水平。为了有效地排除病人和医师对药品的主观偏见,应尽可能采用双盲法进行临床观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设对照组两种方案;已知药对安慰对照组。但采取安慰剂作对照秘须十分慎重,以对病人不造成损害为前提,通常只用于慢性轻症患者,急重病人不允许采用,应选用已知有效药品作对照。双盲法所给予的不同药品,在外形、色、香、味各方面的都要一样。双盲法有以下优点:①避免病人的心理影响;②避免医师判断的偏向;③减少外界因素的影响;④可使药品试验的灵敏度少受损失;⑤得出的结论比较客观。但是,双盲法也存在着一定的缺点:受到某些医的反对;受到某些病人的反对;受到社会舆论的责难;在某些场合无法实施,如重危病人。2.疗效标准在我国,一般有两种疗效标准,一种是国际通用标准,一种是国内标准。为了了解两种疗效标准的不同,为今后在新药临床试验中如何选择疗效标准,作一参考,现将抗癌药品的疗效标准作一比较。(1)国际上一般通用疗效标准(实体瘤客观通用指标):①完全缓解(completeremissionCR)可见的肿瘤完全消失超过一个月。②部分缓解(paryicalremissionPR)病灶最大直径与其最大的垂直直径的乘积缩小达50%。其他病灶无增大,持续超过一个月。③稳定(stableS)病灶两径乘积缩小不足50%,增大不超过25%。持续超过一月。④进展(porgressionP)病灶两径乘积增炽25%以上。(2)国内的通用疗效标准是:①显效病灶缩小1/2以上,病灶明显改善,疗效持续一个月以上,治后生存期超过半年。②有效(a)病灶缩小不到1/2,疗效持续一个月以个;(b)病灶基本稳定。病状改善,疗效持续两个月以上,治后生存期超守半年。③无效病灶及症状无改善或继续恶化。四、中药新药的临床试验中药临床试验的要求与西药的基本相同,但必须充分体现中医药的特点。要从中医药的理论理和临床实际疗效出发。根据我国的现状,在中药新药研制过程中,往往采用辩证治和辩“病”论治两种方法。因此,在中药新药的临床试验时,首先应当明确对病、症的观念,分别制定相应的技术、观察批标。由于中攻药的特性,在适应证的选择、疗效标准的制定以及不反应的观察等均较西药复杂。因此,在设计时,应当充分注意到中医药理论体系的基本特点,同时,也应充分运用现代科学包括现代医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于必要的客观指标,应当明确。尽可能地减少可应因素和外来因素。关于病例的选择,根据“病、症”的不同要求,严格选择病使。若以“病”为主体,则应根据全国有关单位制定的统一诊断标准进行。若尚未有统一标准的病种,则一般应根据西医药的要求,制定诊断标准。受试病例一定要符合诊断标准,不得任意降低标准;若以“症”为主体,则应根据规范化症候的要求进行选择。若尚未列入规范化的症候,则应根据中医药辩证论治的要求,制珲症候标准。对于受试病例,一定要符合症候标准。五、中、西药新药的临床验证新药临床验证的目的的主要是考察新药的疗效和不良反应与原药品对照组进行对比验证。在原药品无法解决时可与同疗效的药品进行对比。中药的对照组亦可采用同类的、确有疗效的传统中药或已知疗效确切的中药进行,或采用自身对照、疗程对照等方法。临床医师拟订的临床验证计划应包括:病例选择标准、对照组设置要求,各项检查指标,剂理与疗程以及级药方法、疗效标准和统计处理方法等。由于药品生产中的原辅料与工艺路线均可能影响药品的疗效与毒性,即便是本厂的产品。在改变工艺后,亦会改变药品的疗效,如国产的广谱驱虫苯咪唑在1977年初生产时的产品与进口品、研究院试制的产品用巴西日本原线虫进行对比及临床试验,有效率基本相似,接近100%。1981年药厂将精制工段原用的醋酸改为盐酸后,按照该药品质的量标准检验,完全相符。但改变工艺后的药品,用巴西日本原线虫及临床试验均接近无效。经进一步研究,发现甲苯咪唑有三种晶形,其中仅C型有效A、B型无效,溶剂的改变影响晶形的改变,使有效的药品变成无效。所以,四、五类新药必须临床验证。